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义务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申请;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4.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监管机关殴打、体罚、虐待、违法使用戒具、违法适用禁闭等侵害在押人员人身权利情形;
5.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病时得到及时治疗的权利;
6.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有通风报信、串供等妨害诉讼行为。
在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义务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2.罪犯有辨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
4.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
5.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6.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7.罪犯有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
8.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9.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10.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11.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12.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13.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教育的义务;
14.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15.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16.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17.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权利告知书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为方便您提出救助申请,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救助的情形
救助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三、申请司法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救助申请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不影响相关案件的办理;
(二)人民检察院对救助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注意自行留底;
(三)救助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工作,拒不配合的,不予救助;
(四)国家司法救助以一次为限,如果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司法救助的,不再重复救助;
(五)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将追回救助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的,人民检察院将建议相关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追回救助金。
(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结果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申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已经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存在风险,为了帮助您了解有关申诉权利与申诉风险,慎重对待您提出的申诉,本院特将您可能会遇到的以下情形告知,请予注意:
一、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诉时未提供以下材料,不予受理:
1.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载明申诉理由和依据的申诉书;
3.原决定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做出过处理的,还需提供相应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如果申诉材料不齐全,经人民检察院通知,补充完备后方予以受理审查。
申诉人应在申诉材料中写明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否则案件将无法得到及时答复。
申诉人应如实提供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据,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原处理决定并非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外的人提出申诉的。
二、不予撤销或改变原检察处理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才予撤销或改变原检察处理决定;不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撤销或改变:
1.有新的证据足以改变原处理决定的;
2.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3.原处理决定采信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4.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5.侦查、检察人员在办理该案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诉不影响原检察决定的执行。
2.申诉人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3.申诉人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理性地表达申诉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
4.如有其他事项需要了解,请向本院查询。
公益诉讼举报须知
举报中心受理的事项主要有:
1、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3、其他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损害的举报。
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行政)
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可以通过申请监督、控告、举报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线索,支持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申请人、控告人、举报人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申请监督、控告、举报的权利,同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故意捏造、歪曲事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等。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材料清单。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以供核对。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且在人民检察院通知的期限内仍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一)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二)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或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历次审理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在执行活动中作出的裁定书、决定书等。
四、当事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
五、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不提交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六、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向案件管理部门提交,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由案件管理部门出具。
七、当事人有权知悉案件承办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如认为承办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前提出,并说明理由;认为承办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回避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八、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监督条件进行审查,并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监督以及监督的方式。人民检察院作出监督决定,并不必然导致案件改判。
九、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监督条件的,将案件处理结果以《通知书》方式告知当事人;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十、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并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原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
辩护与代理申请权利义务须知

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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